从广义上讲,1031交换(又称同类性质交换 – Like-Kind Exchange)是指两种贸易或投资资产的互换。尽管绝大部分的互换是等同于出售的应纳税交换,但在运用1031法则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在交换时不付税或者是付有限金额的所得税。

事实上,投资者可以在不变现(Cash Out)和体现资本利得(Capital Gain)的情况下转换投资资产,这样投资者的投资能够在纳税延缓(Tax Deferral)的情况下实现增长。税法对交换次数和交换频率并无限制。即使投资者在每次资产互换时是有实际利润的,仍然可以延缓付税直到最终出售或变现。最终交纳的税款根据投资人的纳税等级(Tax Bracket)交纳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0-20%。

1031交换对于可折旧资产的交换有特殊的规定。例如折旧回抵(Depreciation Recapture)在某些情况下应被视为普通收入(Ordinary Income)而非资本利得,从而缴纳更高税率的所得税。

下面是关于1031交换的一些基本常识:

1)1031不适用于个人用途的资产

法则只适用于贸易或投资资产,所以投资者不能在个人主要住宅互换上使用1031.

2) 少量个人资产可以适用1031

绝大多数1031交换是不动产交换,但也有少量个人资产互换可以使用法则,例如油画。需要明确的是:公司股票或者合伙制企业权益的互换是不能使用1031的。

3)“同类性质“的含义是广泛的

投资者可以用公寓楼交换未开发的土地,甚至也可以用一种生意交换另一种生意。尽管税法的规定很宽松,但投资者必须谨慎对待税务上的陷阱。

4)投资者可以进行延期交换(Delayed Exchange)

一般而言,1031交换意味着交易双方资产的简单互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都会有第三方中介机构(Intermediary)加入。在延期交换中,第三方所起的作用是:在投资者出售现有资产时代为持有现金,然后使用持有现金代投资者购买所交换的资产。这种三方交换是被税法认可的1031互换。

5)投资者必须指定重置资产(Replacement Property)

在延期交换时必须遵守两个关键的时间法则(TimingRules)。第一个时间法则与指定重置资产有关。一旦投资者完成原有资产出售,第三方中介机构会代为持有出售所得现金。投资者本身不能持有现金,否则会损害1031的税务处理。在原有资产出售45天之内,投资者必须书面向第三方机构指定将要购买的重置资产。

6)投资者可以指定多样(Multiple)重置资产

国税局规定投资者可以指定三个不同资产作为候选的重置资产,条件是最终其中一个被投资者购买完成交易。

7)投资者必须在180天内完成1031资产互换

延期交换的第二个时间法则与完成交易有关。投资者必须在出售原有资产之后180天后完成对重置资产的购买。注意以上两条时间法则是同时进行的,这意味着时间从投资者完成出售原有资产之日开始算起。

8)收到的现金必须缴税

在第三方机构完成对重置资产的购买后,也许会有剩余现金(Boot)付给投资者。没有例外,这部分现金将被视为资本利得由投资者缴纳所得税。

9)必须计算房屋抵押贷款(Mortgage)和其他借款(Loan)

投资者必须计算所出售原有资产的抵押贷款余额以及新购买重置资产的贷款金额。税法的一个重要规定是在1031交换过程中,即使投资者没有收到现金,但如果投资者在重置资产中的贷款金额相比原有资产下降,那么两者之差别应被视为如同现金一样的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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